因為前夫再婚后,自己想探望女兒變得非常的不方便,前夫一家人也百般阻擾,女子張某便訴至法院請求變更女兒的撫養關系,并由前夫支付每月撫養費1000元,但是沒有法院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上?;橐雎蓭?/a>表示,離婚后,父或母一方要想變更子女的撫養權,需要證明另一方不能或者不適合再繼續撫養子女。
張某和胡某原系夫妻關系,后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婚生女兒胡某萱由被告胡某撫養至獨立生活止,撫養費自理。后來原告兩次探望胡某萱時,均與被告就探望孩子問題發生爭執,原告向當地派出所報警。原告認為其探望孩子,被告不配合,且被告已經再婚,原告未再婚,可以更好的撫養孩子,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對于子女的撫養,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情況妥善解決。原、被告協議離婚時,雙方已就婚生女兒的撫養達成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對原、被告均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離婚后,婚生女兒一直隨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由被告撫養教育,已形成了固定的生活環境,且被告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有能力撫養婚生女兒。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被告因再婚影響到對原、被告婚生女兒的撫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無能力撫養孩子、虐待孩子等變更撫養的情形。原告主張被告方不配合探視婚生女兒,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變更撫養權情況,且被告庭審過程均表示同意原告探望婚生女兒,故法院確定婚生女兒仍由被告撫養為宜。遂依法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