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后夫妻仍住一起,家用共同承擔,5年后男方搬離,女方起訴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自離婚時起的孩子撫養費,虹口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特殊的撫養費糾紛,法院認為雙方共同居住期間,男方已承擔生活開銷并支付了孩子的相應費用,無需再另外支付撫養費,但自搬離之后起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支付撫養費。(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2009年5月,東東的父母因為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兩人約定東東隨母親生活,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同時承擔東東的醫療費用。由于雙方對東東都較為寵愛,考慮到孩子還小,擔心對他的心理產生不良影響,夫妻倆盡管辦理了離婚手續,但一家人仍住在一起,過著與平日一樣的生活,家庭開銷則由兩人共同承擔。
2014年中旬,東東的父親突然搬離了家,照顧孩子和生活開支的重擔一下子落在了東東母親身上,她開始有些力不從心。半年后,東東的父親將她訴至法院,要求她搬離這套依離婚協議屬于東東父親的房子。后經法院調解,東東的父親支付了東東母親一筆購房補貼,后者就帶著兒子搬離了曾經的家。
然而由于兩人離婚后仍住在一起,東東的父親并沒有按約定支付每月的撫養費,只是承擔了東東的學費和部分生活開支,而且東東的父親自離家以后,除了一筆學費外再沒掏過一分錢。東東的母親認為東東父親違反了離婚協議,遂向其多次催討撫養費,無奈之下只得代東東起訴至法院,要求父親支付自離婚開始拖欠的撫養費(扣除學費)15萬余元,此外每月繼續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東東18周歲。
東東的父親在法庭中表示,離婚時他們已約定共同居住的房子歸自己,另有一套房子歸前妻。但離婚后前妻拒不搬離,將屬于她的那套房子租了出去,帶著兒子一直和自己住在一起,同住期間自己承擔了兒子學費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開支。因此他不同意支付共同居住期間的撫養費。
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考慮到兩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對東東均有照顧,東東的父親亦支付了東東的學費,東東母親要求東東父親補付2009年6月起至2014年6月的撫養費,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而2014年7月起,東東父親搬離住處,除支付東東的學費,未支付撫養費,應按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補付東東相應的撫養費,今后亦按月給付撫養費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