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內½,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淺顯地說,就是夫妻雙方就同意離婚,財產分割與孩子撫養、探視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共同到夫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進行登記離婚的行為。民政局經審查,認為雙方已經具備離婚登記的完全條件,就會發給夫妻雙方離婚證,以證明二人的夫妻關系已經解除,而且就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及探視問題也已經至少達成表面上的一致意見。(為什ô這里會這樣用“表面上的一致”,是因為離婚協議在實踐中,還會存在可能會被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重新確認該協議的效力的后續行為,在后面,我½續會向大家介紹,以及在協議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訴訟離婚,當夫妻雙方就是否同意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及探視問題達不成完全一致意見,一方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的行為。法院經審查,認為雙方感情確實破裂,符合離婚的條件,同意雙方離婚,就會發給夫妻雙方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以證明(確認)雙方的夫妻關系已經解除,且就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及探視問題已經作出了法律裁決。
實踐中,經常會被當事人問題到:李律師,這兩個離婚方式有什ô不同呢?
從名稱上看,一個是協議,一個是訴訟,給人的視覺感覺不一樣,協議的感覺是好和好散,訴訟的感覺是敵我斗爭。
作為律師及當事人自己,可能關注的不是這個視覺效果,而是這兩種方式的最終法律結果。協議離婚,如果一方認為當時自己簽協議時,存在不公平的情況,是被對方脅迫或者威逼的(例如:一方對另一方說:“如果不簽,就會出現XX后果”,而另一方當時由于害怕或者其它原因,只能簽這份協議。),那ô在離婚后一年以內,被脅迫、威逼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認定這份離婚協議無效,要求重新分割財產。(孩子的撫養、探視問題可以因撫養條件、探視條件的變化而變化。)法院就這份離婚協議重新確認效力后,財產問題就會最終塵埃落定,雙方就不能再對原離婚協議提起關于效力問題的訴訟了。
訴訟離婚,只要法院的法律文書是最終的,即雙方拿到的是過了上訴期的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以及雙方都已經簽收的調解書,那ô,關于離婚所涉及的問題,就可以說完全解決了。
從法律后果簡單總結一下:離婚協議有可能被再起訴,訴訟離婚已經是最終的解決方式。
因此,離婚時,到底是選擇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取決于當事雙方的具體情況,不過,最終都能達到法律認可的離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