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張某與陳某于1994年建立了自由戀愛關系,1998年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了結婚證,婚后無子女。婚后雙方由于性格差異,常因家庭瑣事而雙方互不理睬。2001年4月至今,雙方一直處于冷戰狀態。 2008年10月,妻子張某認為雙方感情已經破裂,向法院起訴離婚,陳某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長時期處于冷戰狀態,且原告對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喪失信心,若繼續生活下去,對雙方都是一種精神傷害,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以離婚為宜。
法官說法: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原、被告之間的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從案件的事實情況來看,原告與被告之間進行了長時間的戀愛,婚后雙方也沒有做出諸如婚外情、虐待對方、遺棄對方等惡劣的行為來,因此,在確定雙方是否感情破裂時,必須根據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來判斷。實際上,從雙方第一次協議離婚開始,雙方的感情就已經產生了嚴重的裂痕,針對這種情況,雙方并未進行良好的溝通,反而開始冷戰,使得原本處于崩潰邊緣的婚姻關系更加惡化。針對這種情況,法院確認雙方之間的感情已經破裂。
法官提示: 夫妻雙方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矛盾分歧時,應當相互溝通、相互關心,找出夫妻之間關系惡化的癥結所在,從而為婚姻生活的繼續打下良好的基礎,若拒絕溝通,采取冷戰方式,也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嚴重后果,使得婚姻關系無法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