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謝冰起訴稱:其與被告趙宇1987年1月10日結婚,2001年4月25日協議離婚,同年12月28日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簽訂了《協議書》,現發現被告趙宇存在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分割其與被告趙宇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即分割被告趙宇在云南云電陽光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的150萬元股份;在云南慶豐實業有限公司的股份94.6萬元股份;以及現金555.4萬元的財產;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告趙宇將用于婚生女趙潔在英國留學的費用60萬元支付給原告謝冰(已支付),剩余的40萬元由被告趙宇在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給原告謝冰,由原告謝冰用于趙潔在英國的學習費用,今后趙潔在英國的學習生活費用由原告謝冰承擔。
二、被告趙宇一次性支付21萬元給原告謝冰作為生活費(現已支付19萬元)。
三、原告謝冰與被告趙宇雙方確認:永昌小區永順里2號101室及5萬元現金歸原告謝冰所有,其他財產歸被告趙宇所有。
四、原告謝冰今后不再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為由向被告趙宇提出主張。
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0020元,由原告謝冰承擔90020元,被告趙宇承擔10000元,于2005年8月30日前支付給原告謝冰。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