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按習俗給付的“彩禮”,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δ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p>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是房屋則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