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3年前,我與前夫協議離婚時,孩子剛15歲,當時在離婚協議書上雙方約定,雙方共同擁有但登記在前夫名下的兩套房產全歸孩子所有,孩子歸我撫養。如今,孩子已經年滿18周歲。我向前夫提出將該兩套房屋過戶至孩子名下,孩子也親自找他說了好多次,但前夫就是不答應,并稱咨詢過律師,只要房屋未過戶,他就有權撤銷這兩套房產的贈與,現在我想知道,前夫說得對嗎?
律師回復:
對于離婚協議中處分給子女的房產能否撤銷,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兩種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中承諾給子女的房產,由于未辦理過戶手續或者經過公證,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贈與財產的權利未發生轉移,贈與人可依據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撤銷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其中關于房產分割的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屬性。離婚協議中將房產給予子女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不能任意撤銷。
首先,離婚協議中的對財產的處分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離婚協議往往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贈與等變更身份關系后財產關系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以及道德性質,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除非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得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其次,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離婚時,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處分給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關系這一特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并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質,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再次,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處分給子女是雙方共同為子女設定權利的行為,夫妻一方無權單方面任意撤銷,否則,其任意撤銷行為不應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合同法》明確規定,婚姻、收養等有關身份的協議,適用于其他法律的規定。而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共同房產處分給子女的行為是建立在人身關系基礎之上的,其有別于單純的贈與行為,不能當然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離婚后,如果準許一方當事人任意撤銷離婚協議中的給予子女房產行為,不僅有違誠信原則,還可能會給離婚時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與法律精神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