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閃婚閃離現象越來越多。離婚時,男方往往還會要求對方返還結婚時給的彩禮。從法律上看,這樣的要求合理嗎?結婚時海誓山盟,花好稻好,離婚時怒目相向,爭得你死我活。這樣的故事幾乎天天都在上演。而對于一些結婚后不久就迅速走向破裂的小夫妻來說,結婚時給的彩禮往往成了雙方爭奪的重要家庭財產。
彩禮,作為中國傳統農耕文明社會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社會風俗,發展到今天,依然在我國許多農村地區和部分城市居民中流行。表面上看,彩禮是婚姻雙方喜結連理的一種財務上的宣誓或證明,是結婚喜慶色彩的組成部分,然而若我們追問彩禮的源頭,卻會發現因為在婚前,雙方原生家庭之間存在這種物質上的給付關系,使得原本神圣的愛情和婚姻變得充滿銅臭味。
從經濟學上看,女方家庭名正言順所要高額彩禮,似乎有將女兒變成商品的嫌疑,從道德上說,存在“賣女兒”的質疑。而男方家庭為了能順利娶到媳婦,常常不得不承受高額彩禮的要求,如果男方家庭經濟條件欠佳,還可能因為彩禮而欠下一屁股債。更有甚者,假借結婚的名義,行騙取彩禮之實,這種詐騙行為更上升到觸犯刑法的高度。
事實上,高額彩禮不但加重了男方原生家庭的經濟負擔,也容易因為彩禮的金額等問題,給新生的小家庭造成不必要的矛盾,成為引發夫妻關系破裂的導火索,萬一今后離婚的話,更會成為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的焦點,因此我們呼吁國人能夠早日摒棄這種并不符合現代社會理念的傳統習俗。
另外討要彩禮的糾紛往往發生在婚后“閃離”的家庭中,而“閃離”現象往往又與男女雙方在結婚前彼此缺乏深入了解的情況下就快速“閃婚”有著重大關系,因此青年男女在談婚論嫁時,務必要留出必要的戀愛時間,與對方進行充分的了解和磨合,避免沖動“閃婚”,將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婚后離婚的概率,從而也避免了離婚給個人財富帶來的巨大損失。
婚姻應在雙方自愿的感情溝通基礎上產生,閃婚閃離后禮金到底該如何處理呢?根據2004年出臺的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在三種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一種情況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還有一種情況是婚前給予,但是婚后卻給給付人造成了生活困難的。而對于這里所說的“彩禮”,法律上也有著十分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風俗習慣、為最終締結婚姻關系而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