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含義
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受我國《》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不歸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的夫妻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3.夫妻之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4.夫妻之間依《婚姻法》的規定采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財產
5.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6.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
7.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一)必須堅持以調解為基礎的原則。[HTSS]法院調解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新形勢下把這一優良傳統用以處理當前分割夫妻財產產生的糾紛,意義重大。這是因為首先目前處理這類糾紛法律滯后,法律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解決糾紛,有利于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其次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當前夫妻在分割財產時矛盾非常尖銳,一個案件審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也非常大。處理不及時或不恰當就會使雙方矛盾激化,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法院進行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心平氣和地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從而有利于社會安定和經濟建設。同時也有利于協議的自動履行。
(二)公平原則。在法律滯后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定要堅持公平的原則。堅持公平原則就是要求我們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要嚴肅執法,實事求是,既要考慮案件的事實又要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國法律的公正和嚴肅。例如在處理一方從事經商等營利性活動所涉財產時,應在首先認定這部分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對創造這部分財產的一方可以給予充分照顧處理夫妻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一樣,首先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雙方在分居期間經濟獨立且收益也沒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費,所以在分割時比例可以根據雙方創造的財產多少而不同。
(三)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效益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堅持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發揮財產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如在涉股糾紛的審理中,股市行情瞬息萬變,法院在及時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審理完畢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當事人的損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當事人隱匿財產。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從發揮財產經濟效益出發,經雙方當事人許可,在法院主持和監督之下在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炒作行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經濟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時候,也可以將股票判給具有一定股票知識、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四)競價原則。在當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爭執激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競價的方式來決定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競價原則,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對財產價值輪番報價,以當事人所報最高價確定為財產最終價格,同時該財產也歸報價最高的當事人所有,并按其報最高價格給予對方當事人相應報償。競價應該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人民法院在競價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時把競價過程記錄在案。競價原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當事人之間財產糾紛的爭執并能夠最大程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