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精神損失費,也叫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不法侵害而導致精神痛苦,侵權人給予受害人一定的經(jīng)濟賠償予以撫慰。然而,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精神損失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chǎn):(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chǎn);(四)一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即使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而取得的,我們認為可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精神,宜確定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