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寫借條,都會寫明還款期限。如果還款期限還沒有到,可借款人卻過世了,怎么辦呢?滬律網的律師們為你支招!
龔某與許某是老鄰居。2013年12月許某因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龔某借款人民幣30萬元,承諾利息每年10%,2015年底前歸還全部本金及利息,為此許某向龔某出具了借條,龔某則將30萬元轉賬給了許某。
2015年2月許某突發疾病,沒過1個月就過世了。面對這樣的情況,龔某傻眼了,自己手上的借條還沒有到還款期限,借款人卻死了,龔某沒有了方向。
根據借條,龔某要到2015年底才能向許某要錢,而許某卻已經過世,就算到了2015年底也是不可能還錢的,而許某有妻子王某和母親韓某還健在,龔某到底要問誰要錢呢?
首先、龔某和許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屬于一種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龔某和許某之間的債務尚未到期,但是許某作為債務人已經死亡,已無法履行與龔某所簽訂的借款協議,訂立協議的一方當事人死亡致使該協議名存實亡,另一方當事人,即龔某可以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
其次、合同被解除后,根據《合同法》第96、97條的規定,龔某可以要求返還借款并支付實際借款期間的利息。
最后,龔某要求返還錢款并給付利息的對象應當是許某的繼承人。《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王某、韓某繼承許某的遺產應首先用于歸還其生前所欠的債務。
結合上述分析,滬律網律師提出了自己的觀點:許某已經死亡,其未到期的債務應視為到期,龔某可以主張未到期債務,應當由王某和韓某在繼承許某遺產的范圍內立即償還欠龔某的借款。
龔某接受了律師建議,以許某的妻子王某和母親韓某為被告,要求他們歸還借款并給付利息。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許某和龔某之間的借貸關系明確,雖然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2015年底,債務尚未到期,但許某于2015年3月已死亡,已經實際不能履行《借條》約定的權力義務,原告龔某有權主張未到期債務,由王某和韓某在繼承許某遺產的范圍內向龔某歸還借款及利息。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無論借條的期限是否到期,一旦借款人死亡的,出借人都可以立即主張歸還全款款項。但這里上海遺產律師提醒能否訴訟成功還有兩個關鍵的問題:1、借款人必須有遺產,如果其沒有遺產,則出借人的錢就無法要求歸還了;2、起訴的對象必須是接受借款人遺產的繼承人,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遺產的,則出借人不能將他們作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