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戀愛兩年后,女方拉黑了男方,男方聯系不上女方,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而女方則認為男方給自己的錢是無償贈與,而不是彩禮,所以自己不用返還。
陳某起訴稱,自己和吳某于2017年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后,吳某就帶領之間去她家,商量談婚論嫁的事宜。為此,陳某共給付合計8.68萬元彩禮錢給吳某。吳某拿到彩禮錢后,對陳某態度大變,拉黑微信、電話,躲著陳某,也不跟陳某進行溝通。陳某與吳某從認識到結束關系,共同生活不足一個月,陳某表示自己本身是個貧困戶,家庭極其困難,該8.68萬元彩禮都是從親戚朋友那借用的,彩禮給付是基于婚約的約定,吳某這種不跟自己進行結婚,卻霸占其彩禮的行為于法不容,該彩禮應當歸還。經催要多次,吳某仍然拒付。吳某辯稱,自己與陳某不存在婚約關系,也未明確收受陳某的彩禮,不存在返還彩禮的情況,應當駁回陳某告的訴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吳某戀愛期間,除原告給付被告的金手鐲和較大額轉賬外,還有示愛特殊含義的轉賬。對于具有示愛特殊含義的轉賬如520元、99.99元應當認定為無償贈與,且原告自認很多金額都是原告自愿支付的,不應認定為彩禮范圍,原告要求返還無法律依據。對于原告給付被告吳某較大額轉賬合計23450元,即使是原告自愿給付被告的生活費用,但并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利為目的,從法律意義上可能理解為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當不能達到給付錢款一方所追求的締結婚姻為目的時,該解除條件成就,贈與行為失去法律上的意義及效力,故應當予以返還。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確認戀愛關系有兩年多,在兩年多的戀愛過程中,原告曾多次到被告出租房中共同生活,原告支付給被告的款項亦有部分是用于雙方消費支出,同時被告也曾給原告發過紅包、轉過賬,故綜合本案案情酌情確定由被告吳某返還原告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