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生前立下遺囑,將自己所有的房產留給第三者,第三者向法院起訴確認該遺囑有效,但是法院支持了男子的原配妻子和兩個女兒,認定該遺囑有違公序良俗,是無效的,男子的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上海繼承律師認為一份遺囑即便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形式上也是完全符合要求的,在違背公序良俗,不能被社會一般人所接受的情況下,則仍然是無效的。
歐先生與陳女士是夫妻關系,但自1996年已經分居,至歐先生死亡,均沒有在一起生活,亦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雷女士自1996年起,與歐先生以夫妻名義同居,歐先生的生活起居由她負責照顧。2006年,歐先生得到單位分房時,不想寫陳女士的名字,就以單位要配偶書寫放棄房產所有權才能辦理產權為由,由陳女士書寫了《放棄聲明》。2012年,購買此房的大部分房款是歐先生支付的,并出錢裝修。為了預防日后的爭議,歐先生于2013年11月6日自書《遺書》,對此房產的歸屬以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歐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協同陳女士處理好歐先生身后事,與陳女士及其女兒商量房屋的事,但她們不做正面的答復。為此,雷女士一紙訴狀請求法院確認歐先生《遺書》合法有效,并由陳女士等在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協助辦理將該《遺書》中指定的房屋轉至其名下。庭審中,陳女士和兩個女兒辯稱,《遺書》是不合法的,屬于無效遺囑,歐先生的父母親已經身故,房產應由其她們繼承;訟爭房屋是歐先生與陳女士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財產,與雷女士無關;陳女士作出的《放棄聲明》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證明她放棄該房產的權屬,更不能以此為由剝奪她對該財產的繼承權利,請求駁回雷女士的訴訟請求。陳女士認為雷女士與歐先生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背社會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房屋的房款全部由歐先生支付的,該套房屋有50%是陳女士所有,50%是歐先生所有,歐所有部分應由她們繼承;訟爭房屋是她們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以個人的名義作出抵押。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歐先生的遺贈行為雖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但內容和目的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民事行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雷女士依據《抵押證據》主張其與歐共同出資購買訟爭房屋的主張,因其沒有提供具體的支付房款的票據憑證,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陳女士及其女兒要求確認該遺囑無效,并由其依法繼承的辯解意見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納。
上海繼承律師認為:本案中歐先生所立的《遺書》雖然既滿足自書遺囑的形式要求,也是出自歐先生本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遺書》是將房產留給“第三者”,這嚴重侵害了妻子陳女士以及兩個女兒的遺產繼承權,有悖公序良俗,法院以此為據而認定本案的遺囑系無效。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滬律網提示:我們應當對遺囑繼承和遺贈進行區分,遺囑繼承是指法定繼承人通過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內容來繼承遺產,而遺贈是指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將遺產在死亡后交由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來繼承,兩者的權利主體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