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已經有了婚約的情侶,在舉辦了農村的大見面儀式后,男方給付了彩禮款給女方,但隨后兩人感情不合而最終解除了婚約,此時男方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判決女方返還部分彩禮款給男方。
邵某和蘇某男通過網上聊天相識,2018年8月自由戀愛,2018年農歷7月28日按農村風俗,舉行大見面儀式。按農村風俗,邵某在大見面當天一次性給被告彩禮款66000元現金,另外在席上又給蘇某男現金2000元。大見面儀式前,于2018年9月5日,邵某給了蘇某男三金款5000元。之后,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兩人解除了婚約關系,蘇某男還將邵某的二輪電動車騎走。此后,兩人關于彩禮返還問題協商未果,邵某便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蘇某男返還婚約彩禮款73000元、二輪電動車一輛(價值2000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蘇某男接受原告邵某的婚約彩產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故應將該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且被告收受原告彩禮款,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返還5000元的“三金”款,法院認為該款屬于戀愛關系期間正常來往,價值數額較小,且該款項已用于購買“三金”支出,應按日常贈與處理,不予返還。此外,原告要求返還電動車,法院認為,電動車不屬于彩禮范疇,本案不予處理。因雙方同居時間較長,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再結合本案其他情況,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40000元較為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