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結婚前,通常會由男方或男方的家庭給予女方彩禮,而彩禮和一般的贈與往往很難區分,
下面這個案例就是需要認定是彩禮還是一般的贈與:原告(男方)、被告(女方)于2015年10月經媒人介紹確定戀愛關系。2016年3月,兩人因瑣事分手,2016年10月,雙方再次復合。2016年10月,原告的母親通過本人名下賬戶轉款45萬元被告名下。其后,因雙方終止戀愛關系,故原告訴諸法院。庭審中,被告辯稱該45萬元系原告的母親贈與給原被告用于生活開銷,現已全部花完。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1月向原告鄰居轉款20000元、于2017年2月向原告父親轉款6000元、于2017年3月向原告本人轉款65000元;上述合計91000元,上述款項原告均確認已收到。那么本案中,男方母親婚前轉賬給女方是彩禮還是婚前贈與?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方能否請求女方返還?對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45萬元款項系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且該款項實際用于原被告用于生活開銷,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返還。即便返還上述婚前贈與款項,鑒于該款項系男方母親轉賬給女方,男方主體不適格,應駁回男方起訴。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45萬元款項數額較大,給付具有很強的目的性,即締結婚姻;給付對象具有很強的指向性,即女方,應認定為彩禮。鑒于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共同生活,原則上應全部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