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位年輕人在相識不久后,不顧尚未建立起感情基礎便匆匆登記結婚,最終兩人分道揚鑣。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法院審理后判決雙方離婚,并由女方返還男方百分之90的彩禮。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對于婚姻存續期間較短,夫妻感情基礎薄弱的,在離婚時彩禮給付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往往會予以支持。
法院查明,2017年元月29日,原、被告經介紹人介紹相識,二人見面后不久,便在2017年4月2日辦酒席訂婚,被告收取原告彩禮120000元。2017年4月7日原、被告登記結婚。期間被告去廣東工作,原、被告未在一起生活。后原、被告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雙方都找過介紹人表示要離婚的想法,未達成一致的協議,原告遂訴來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婚前經人介紹相識,較短的時間內,便辦理結婚證,婚后不久便分居生活,且所出現的矛盾,經人做工作亦難以調和,可見,雙方婚前感情基礎薄弱,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婚姻關系難以維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提出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被告借婚姻取得原告所給付的彩禮,有違法律禁止性規定,所得彩禮理應返還原告。考慮原、被告已共同生活的事實,且原、被告談婚論嫁倉促、草率,被告為與原告結婚,亦有不同程度的精力投入和經濟損失。綜上,被告可以酌情返還所得原告彩禮等的90%。對于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各種接待費用20000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本案中,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較短,感情基礎較為薄弱,即使沒有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從公平公正的角度看,被告仍需要返還部分彩禮給原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返還彩禮法定的情形,但是在實際中往往會超出這三種情形,那么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時候,法院應當結合法律基本原則和一般社會觀念作出最正確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