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為其子女購買的機動車,并且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機動車在夫妻離婚時是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呢?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
2012年8月,李某和江某在廣昌縣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楹?,江某的父母于2016年10月出資購買了一輛北京現代小型普通客車,供李某和江某共同使用,車輛權屬登記在江某名下。雙方結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在對該車的處分時雙方產生了分歧。針對該車輛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從該車輛購買和登記時間來看,是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且該車輛是供雙方共同使用的,因此應當認定該車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該車輛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并登記的,但是該車輛是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應當認定該車輛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