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陽市白云法院法官巧妙地運用調解技巧,在庭前成功地化解了一起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使雙方當事人能夠從訴訟活動中解脫出來,避免了矛盾的進一步升級,實現了互利共贏。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法院在審理與婚姻有關的案件時,法官的調解技巧往往非常重要,這也是對法官綜合素質的一種考量。
2017年,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在貴陽市白云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因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于2019年1月2日簽署《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楊某補償李某9萬元。離婚后,楊某支付李某部分補償款后便停止履約。為此,李某向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按照協議支付補償款,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承辦法官收到案件后,對案情進行了大致的梳理,及時與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了解糾紛發生的具體經過,同時細致解答原告提出的訴訟保全問題。在與被告的溝通過程中,被告表示其已經按照協議滿足了原告的各項要求,原告起訴的意圖是給作為公司高管的被告造成負面影響,損害被告聲譽。另外,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期間,原告曾以各種理由從被告處借走兩萬多元錢,至今未還。聽取雙方意見后,法官勸說雙方能念及曾經的夫妻情分,心平氣和、友好協商的解決問題。在承辦法官的耐心勸導和對訴訟的利弊形勢分析后,原、被告雙方同意調解。調解過程中,鑒于雙方嚴重的對立情緒,法官建議雙方多想想婚姻期間的美好事物,消除怨氣,冷靜理智地提出調解方案。最終,原、被告接受了法官的建議,協商后達成和解,被告當即向原告支付補償款2萬元,并承諾后續的補償款會按照約定盡快支付給原告。雙方簽訂《和解協議》后,原告當場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及撤銷保全申請。至此,一場離婚后的財產糾紛被法官成功化解。
滬律網提示:真實有效的離婚協議中的內容對男女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雙方在離婚后需要按照離婚協議上的內容履行義務,若一方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離婚協議對于解決男女雙方在離婚后的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一定要保證內容的完整性,避免日后遇到離婚殘余的問題而另起糾紛。同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及時地履行協議中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