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夫妻之間最難能可貴的就是相互的信任,有些夫妻為了保證結婚之后另一方能夠忠于自己,會選擇簽訂忠誠協議來約束另一方,但是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拘束力呢?一方違反協議的內容時,是否需要按照協議來承擔責任呢?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忠誠協議的內容如果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涉及損害賠償,財產分割等的部分原則上有效。
經商的劉某和小學教師張某均離過婚,經朋友介紹雙方相識,彼此對對方都有好感。經過一年多相處,雙方決定,身為女性的張某害怕自己再次受到傷害,便提出結婚時在平等的條件下訂立一份“忠誠協議”,約定在共同生活期間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并特別在協議第四項“違約責任”中規定:“若一方在婚內由于道德品質上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并要以事實為依據,將受到法律制裁和經濟賠償,作為一方對另一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等賠償,雙方商定賠償金額為20000元人民幣。”劉某爽快地和張某簽訂了協議。沒想到,好景不長,結婚一年后,張某就聽到社會上流傳很多關于自己老公的緋聞,但由于沒有證據,張某只能將信將疑,有一次,張某在上班的時間回家拿東西,打開門一看,自己的丈夫竟和一個年輕的女人睡在自己的床上,氣憤不已的張某和丈夫發生廝打,并引來鄰居們圍觀,大家都責怪劉某不應該背叛自己的妻子。從此之后,夫妻兩人感情一直不和,劉某經常夜不歸宿,有時回家喝的醉醺醺并打罵張某,張某無奈之下向法院起訴,并要求對方支付違反“忠誠協議”的2萬元。法庭上,劉某堅持“該協議條款是無效的”,并稱自己是出于無奈才簽訂這份協議的。張某代理律師主張:該條款是夫妻雙方對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并未違反的原則,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和劉某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協議有效,且張某提供的證據證實了劉某與其他女性的一些行為,可以認為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于彼此忠實的約定,對于夫妻間的忠誠協議,由于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予認可,法院判決劉某支付張某2萬元,其他按法律規定予以分割。
滬律網提示:夫妻忠誠協議是為了維持婚姻關系,與一般的民事協議不同,婚姻協議帶有很強的倫理性,因此如果內容涉及到“必須離婚、不得離婚、放棄子女撫養權等”的規定時,就有違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的忠誠協議內容只是涉及有過錯一方需要對無過錯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這并不違反婚姻法的規定,使得張某在適用婚姻法四十六條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時,可以以協議中約定的數額為參考依據。至于其他的夫妻共同財產則按照法律的規定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