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剛刑滿釋放半年多的90后男子在乘坐出租車時,用刀搶劫了司機160元,在庭審中辯稱這是司機給自己的,其辯護人則提出其構成搶劫犯罪中止。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該男子和其辯護人的辯詞之間存在著一定矛盾之處,前者認為自己無犯罪故意且無犯罪行為,后者卻認為前者有犯罪故意,但是中止了犯罪行為,這很明顯是相沖突的。
2017年8月20日22時許,于某在沈陽市渾南區營城子大街附近,打乘了李某駕駛的出租車。當車行至渾南區沈陽理工大學南門三環橋下橋洞附近時,于某讓李某停車,并出示壁紙刀以語言脅迫的方式向李某劫取人民幣160元,隨后下車離開。2017年8月31日,于某被沈陽警方抓獲。于某供述,在出租車上,他把刀放在自己身前晃了幾下。司機以為他要搶手機,就把手機給了他,他又把手機還給了司機。之后,他又跟司機說:“你能幫幫我,借我一百塊錢不。”司機就把手扶箱打開,給了他160元。2017年11月末,檢察機關將此案公訴到法院。該案審理中,于某返還司機所劫錢款人民幣160元。于某稱自己并非搶劫司機,只是在乘坐出租車時從衣兜內掏煙無意將工作所用的壁紙刀露出,也并未向司機索要財物,160元是司機自愿交給他的,不構成搶劫罪。于某的辯護人也提出,于某搶劫犯罪情節輕微,對司機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用語言威脅。司機給于某的錢和手機,于某都沒要,放回了出租車的手扶箱內,這屬于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屬于搶劫犯罪中止。于某從司機處拿走的160元人民幣屬于民事行為。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應從輕處罰。法院審理此案認為,于某在打乘出租車過程中,用出示壁紙刀等示意動作、語言對司機進行脅迫,從而使司機產生恐懼不敢抗拒,被迫當場交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于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又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法院判決于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滬律網提示: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犯罪中止包括了預備階段的中止以及實行階段的中止,犯罪中止必須是行為人在主觀和客觀上都停止了犯罪故意和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搶劫罪的既遂是搶到了錢,而無論數額的多少,本案中的于某拿出壁紙刀向司機要錢,已經構成對司機的一種脅迫,于某因此也得到了160元,應當認定為構成搶劫罪的既遂,同時構成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