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繼承權進行公證,有利于繼承權受到更好的法律保護。新加坡籍的徐先生在妻子去世后想繼承妻子在中國境內的一套房產,為此他來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同時上海繼承律師提醒到:我國繼承法對外國人的繼承問題有特別的規定,要嚴格地選擇適用的法律。
徐先生和妻子都來自新加坡,10多年前在福州購置了一套房產,并生有一子。2017年11月27日,妻子在新加坡病故,徐先生作為法定繼承人,向新加坡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繼承屬于其妻在福州的房產的遺產份額。為此,他相繼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辦理了出生、死亡、其子放棄繼承權等7份公證書,于2018年1月下旬攜相關證明材料,到福州市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劉喜增受理了此件公證。經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后,劉喜增向當事人提出:辦理繼承權公證,要適用房產所在國家的法律規定,因此必須提供當地的戶籍檔案材料。
由于當事人早年移居新加坡,在福州沒有保存可以佐證其身份的戶籍檔案材料,為此多次往返福州與新加坡之間收集證明材料。在難以提供新的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劉喜增與當事人一同前往其出生地祥坂村,召集族人開座談會制作證人證言,并查閱族譜,終于在徐姓族譜中查到當事人姓名及相關材料,為出具該繼承權公證提供了完整的證據鏈。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的繼承人系外國國籍,因此要選擇適用法律的問題,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我國境內的房產,要適用房產所在地法律,即適用中國法中繼承不動產的規定。
《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公證機關根據法定繼承權對繼承死者遺產的繼承人,進行身份確定、材料審核等一系列工作后出具公證書,即繼承權的公證。本案中涉及外國人繼承權問題,公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應當更加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