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時,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費用。訴訟費用主要有二種:一種是案件受理費。它是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案件后向當事人征收的費用,就這部分費用來講,它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另一種是其他訴訟費用。即除案件受理費以外,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翻譯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復制本案庭審記錄材料和法律文書所需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和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了老年人因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緩、減、免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有實際困難的老年人的照顧,使老年人不得因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而影響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