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一方請求減少、中止給付費的,應當舉證證明本人的生活境遇發生變化,無實際給付能力。
[說明]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但撫養費的實際給付,以其具有負擔能力為前提。根據司法經驗,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適當減少:(1)給付方的收入明顯減少,雖經努力仍維持在較低的水平;(2)給付方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定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又有撫養能力;(3)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經濟來源的,則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減少或中止給付撫養費后,一旦恢復甚至超過原有的撫養能力,子女仍有權要求回復至原定的撫養費數額,甚至要求增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