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 男
委托代理人:張XX(系原告之母) 女
被告:何X 男
原告何XX與被告何X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XXX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XX、被告何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父母于1992年離婚,我由父親撫養,1993年經法院調解變更為由我母親撫養,父親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0元。由于我2001年7月自費考入XX市第一中學,一次性繳納教育基金費18.000.00元,請求被告承擔9,000.00元。另外我現在的學費、伙食、書費等每月需900.00元,請求被告每月給付撫養300.00元。
被告辯稱:原告自費考入XX市一中學,當時沒有與我協商,二年后向我索要我不同意給付。關于撫養費,現在原告已滿十八周歲,我不同意再承擔撫養費,另外我后又有一個孩子,現已無能力支付。
經審理查明:原告的父母于1992年離婚,原告由其父親撫養,1993年經調解原告變更為由其母親撫養,其父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0元。2001年7月原告自費考入XX市第一中學,繳納了教育基金費18,000.00元?,F原告請求被告承擔9,000.00元,每月給付撫養費300.00元。另查,原告母親張XX月工資1,446.63元,被告月工資1,058.26元,被告再婚后生有一子。
本合議庭認為: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現原告尚在高中讀書,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現被告每月給付150.00元撫養費不足以支付實際發生費用,故被告應增加一定數額的撫養費。至于原告自費考入XX市第一中學所繳納的教育基金費,應視為擇校費,因未征得被告的同意,現被告不同意支付,故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X每月給付原告何XX撫養費250.00元(自2003年 11月起執行)。
案件受理費382.00元(原告負擔182.00元,被告負擔2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XX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