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認為,調解組織介入離婚案可行性不大
本報訊記者許琛,實習生盧艷艷、蔡錦春報道:近年來,離婚率上升很快,離婚成了一種文明的選擇。如今有人大代表建議,離婚雙方宜接受調解組織的調解(詳見昨日報道)。這是否意味著離婚又多了一道程序?市民們能否接受?這一建議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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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調解能壓減浮躁
“調解完全是必要的,有一部分人提出離婚是他們在沖動狀況下作出的決定,很多人離婚后馬上又復婚了!我遇到過一對結婚不到半年就離婚的夫妻,但是在他們離婚不到24小時后就復婚了。這不是胡鬧嘛,有預先調解的話,情況大概就不一樣。”陳女士說。她認為,離婚前接受調解組織的調解,可以防止一些人輕率地離婚。夫妻雙方在一起總會產生一些矛盾,把矛盾化小、化無才能得到幸福生活。民政局和法院的調解可以適當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因為畢竟當事者迷,旁觀者清。
“還是需要調解一下的。現代社會比較浮躁,很多人對待婚姻的心理也是很浮躁的。沖動起來就沒有太周全的考慮。而有民政局或者法院的一些專業人員的調解,能令一部分沖動的人靜下來思考是否真的需要離婚。”高校陳老師說。
反方:不需他人來摻和
“需不需要民政局和法院的調解,要看雙方的需要。如果雙方沒有任何感情,已經到了老死不相往來的地步,那就不需要調解了。另外還要看結婚時間的長短,結婚5年以下的,一定需要調解一下;5-10年就看是否需要調解;10年以上就不用調解了。畢竟結婚那么長時間了,不經過深思熟慮是不會輕易提出離婚的。”李先生說。
“離婚和結婚一樣,是兩個人的事情,是一個家庭的事情,不需要其他的一些人來摻和。如果兩個人的婚姻已經走到了要離婚的地步,那就表明兩個人都已經想清楚了,已經考慮成熟了。況且如果離婚雙方都已經作出選擇了,還要走冗長的法定程序,無疑是對當事人的折磨。”在廣州一家藥品公司上班的鄧女士如是說。
律師:都強調遵從法律
人大代表建議離婚案件應該進行調解,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法院對離婚案應及時予以立案。此間存在什么沖突?人大代表的建議是否可行呢?
A:調解期不宜超過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