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有些人認為分居2年一定能離婚。事實上,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一、分居兩年不一定能離婚
1、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2、律師的解釋是: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3、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后來又分開的,那么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并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為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
二、分居協議離婚程序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決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后,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