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父母為了讓兒女過的更幸福,往往在兒女結婚后還不時給予金錢上的補貼。然而,子女不幸離婚時往往會帶來財產糾紛,甚至給父母帶來傷害。
本是恩愛有加的小劉和小菲,在結婚兩年后小劉卻出軌其一名女同事,小劉認為二人感情破裂要求離婚。此前,小菲父母為了給小菲添置物品,先后給小劉轉賬84萬元。法院最后判決有64萬屬于小劉和小菲的夫妻共同財產。
都在擔任教師的小劉和小菲二人,婚后恩愛有加,小菲父母也對小劉十分信任。二人結婚兩年育有一女,兩年來,小菲父母先后給小劉轉賬84萬元,本是給小菲買汽車和車位用的,但小劉卻把錢都轉到其自己賬上,先給自己買了車位后,才給小菲買了車位。隨后,小菲發現小劉出軌其一女同事,被發現后,小劉以感情破裂原因起訴離婚,并要求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二人因為財產而大動干戈,小菲認為購買汽車、車庫,還有轉給小劉的錢,都是其爸媽轉給她的,應該歸她所有??尚⒄J為,這是小菲父母對二人婚姻的饋贈,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系,女兒隨小菲生活,小劉按月支付撫養費2000,登記在小菲名下的車位歸她所有,登記在小劉名下歸小劉所有,小劉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140000元;夫妻共有的轎車歸小劉所有,他應支付小菲補償對價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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