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兩個離異的人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了,但生活了一段時間之后發現兩人還是合不來,于是再次離婚了,但有兩套房產擺在面前,咋分呢?
案情介紹:
劉X與陳X于1999年1月結婚后,夫妻雙方一直共同居住在陳X單位婚前分配給他的一套68平方米的住房內,該房產原屬陳X單位所有,在2006年5月按國家政策進行了房改,向單位繳納了房改購房款35000元,但由于涉及房改戶較多,手續繁雜等原因,至今仍未辦理完產權過戶手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2003年4月,陳X父親病故,病故前立下遺囑,遺囑內容為其所有的一處180平方米的私有房待他去世后只歸兒子陳X繼承,陳X妻子劉X不得享有。
2007年1月,劉X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分割他們共同居住的房產和陳X父親留下的那套私有房屋。陳X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分割兩處房產。而劉X認為這兩套房子,特別是后來陳X繼承的那套180平方米的住房自己應該分得一半。對于單位的福利房,雖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但該房屋的買賣符合國家房改政策,已經經國有資產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等政府機構批準,并交納了房改購房款,各種手續齊全合法,只等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審查后即可取得產權證,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陳X則認為,父親遺留下來的房產,指定歸自己個人所有劉X無權要求分割。單位的福利房因為在訴訟期間,自己又以生活困難為由,撤回了房改申請,并收回了已經交付的購房款,所以劉X也無權要求分割這套房產。
律師分析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劉X無權分割這兩處房產。因為,劉X和陳X居住的房產是單位的福利房,是陳X單位在婚前就分配給陳X居住。因為后來沒有買斷產權,只擁有該房產的居住權,故劉X對于產權人為單位的房產無權要求分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買賣須經登記后,領取產權證,買賣合同生效,產權方發生轉移。現在雙方居住房屋尚未完成登記,產權仍未發生轉移,仍應屬單位所有,對于沒有產權的房屋雙方自然也就無從談分割。
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為根據《婚姻法》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陳X繼承的父親私有的房產,應屬其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所以劉X提出分割陳X依據父親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沒有法律依據。
小編補充:遺囑與贈與合同的區別
1、遺囑是立遺囑人在生前就其身故后留下的遺產作出的財務預安排。遺囑應當在立遺囑人死亡后生效。
2、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為了確定贈與行為和實現贈與目的而簽訂的協議。贈與合同的生效一般是以交付為條件,但法律對不動產的贈與、公證贈與作出了明確規定,應依法辦理。
3、《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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