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雙方均有權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存續5年以上的;
?。ǘ┗榍耙环匠凶獾谋締挝坏姆课荩x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ㄈ┮环交榍敖杩钔顿Y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蚱揠p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但是,如果雙方就此不能達成一致,則法院一般根據下列原則來判決由哪方承租:
?。ㄒ唬┱疹檽狃B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ㄈ┱疹櫄埣不蛏罾щy的一方;
?。ㄋ模┱疹櫉o過錯一方。
但是,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