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fā)布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近日,針對農村女性權益保護等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立新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雷明光。
記者問:有人認為,農村女性結婚時房產通常由男方解決,產權也歸男方所有。一旦離婚,女性將與房產無緣,如果娘家住房困難,離婚后的農村女性便無棲身之地。與城市家庭不同,農村家庭中通常û有汽車、投資等財產,最大的財產就是房產,如果離婚時女性無法分得房產,只能“凈身出戶”,這對農村女性而言極不公平。
雷明光答:這次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針對近年來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作出規(guī)定,并δ涉及農村婦女離婚時的房產處理問題,一部司法解釋也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在農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買房等商品房買賣情形,一旦夫妻出現離婚,房產的處理按照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婚前財產個人所有,婚后財產夫妻共有,這是2001年婚姻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離婚時就判歸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所建,在離婚時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