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問答中已經規定,“對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中止離婚訴訟,不應將其他家庭成員追加為離婚訴訟的共同訴訟人。離婚訴訟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離婚訴訟后,離婚訴訟的夫妻及家庭成員均不提起訴訟對房屋進行確權和分割,法院可向當事人釋明不起訴對房屋進行確權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詢其對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見。
如果當事人同意在該案中不主張人民法院對該房屋進行繼續分割的,則案件恢復審理;如當事人堅持分割,則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逾期則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離婚訴訟恢復。”
房產證是具有物權憑證效力的,因此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不論是如何辦理的產權登記,都視為其對房產擁有權力。那ô往往存在夫妻雙方共同買的房子,上面還有其他人的名字,那ô處理方法將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產權證上有子女的姓名,且子女δ成年,則法院可以直接處理。但是,子女份額部分,父母不能分割處理;
如果子女均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院不能對此房產直接處理。需告之當事人,另案進行析產訴訟,將子女和父母的份額區分清楚后,再進行分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