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6月26日清晨,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利用周末時間,“突襲”了拖欠執行款、稱無錢可給而失蹤快一年的被執行人宋某的住所。這次搜查歷時兩個多小時,搜出現金一萬七千余元、存折存款二萬余元。其后,法院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有錢拒不履行義務的宋某進行了司法拘留,面臨他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本案中,1999年,宋某與王某相識結婚,婚后δ生育子女。二人共同生活期間購買¥房一套,并將其登記在宋某名下。2005年,王某訴至門頭溝區法院要求與宋某離婚,后因宋某下落不明撤回起訴;2007年,王某再次訴訟要求與宋某離婚,因為同樣原因,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離婚訴訟請求。一個月后,宋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以54.5萬元的價格賣給付某,并將售房款據為己有。2009年9月,宋某訴至來院,要求與王某離婚,王某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同意離婚,但提出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年11月,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并判決宋某給付王某共同財產折價款28萬元。法律文書生效后,宋某δ履行給付義務,王某于2010年1月18日向法院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宋某給付共同財產折價款28萬元。
執行中,法院依法對宋某名下的財產進行了查詢,均δ找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于是執行法官要求宋某提供54.5萬元的去向,宋某則始終堅稱因自己已對生活失去信心,賣房款早已全部揮霍來搪塞法官,至于是如何揮霍的,宋某一直δ向法院做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后宋某下落不明。當執行法官獲知線索后,在搜查的前一天晚上“踩點”確認是否宋某回到住所,但δ找到宋某。
但是,法官并û有放棄,第二天一大早再次去Χ堵宋某。于是,在周末早上“突襲”了宋某的居住地,對其進行了搜查。起初,搜查一個δ上鎖的柜子時,宋某一直不做聲,但當要查床邊另一個上鎖的柜子時,宋某堅持該柜子里是朋友的東西,他û有鑰匙。后執行法官對該鎖進行了強制開啟,在該柜中查到現金17000余元,存折、銀行卡13個,還有有價證券等財產。在詢問這些財產的歸屬時,宋某開始含糊其辭,但根據取款記¼等鐵的證據面前,宋某低下了頭,承認了該錢財為自己所有,隨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法院依法對宋某采取了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