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王女士,根據您所述情況我們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作如下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他人出具借條或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舉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例外情形只有兩種:(1)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且債務人或債務人的配偶能證明的,(2)夫妻雙方實行約定財產制的,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并與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因此,如果不能證明是上述兩種例外情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對外應當依法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您將與丈夫一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