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八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擁有個人財產,對這部分不屬夫妻共同共有的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一方享有絕對的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利。據此,夫妻之間完全有可能產生借貸法律關系,但由于夫妻之間的特殊身份屬性,在實踐當中使得對夫妻間借貸的認定和處理頗為困難。下面滬律網律師針對用戶咨詢“夫妻間借款是否要償還”作了詳細的解答與分析。
黃女士問:一個月前,我離了婚。最近,我整理自己的物品時,發現了一張前夫寫給我的借條。2011年的時候,前夫要出國旅游,需要1萬元錢。當時家里的錢都是我保管,包括他的工資。為了能讓他節約用錢,我就讓他寫一張借條給我。借條里寫明“一年后歸還”,但后來雙方都把這件事忘了。請問我現在還能向他要回這1萬元錢嗎?
律師解答: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之間在婚內可訂立借款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該行為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如果你們的借條是雙方真實、明確的意思表示,那么你前夫就應該還你1萬元借款,包括利息。
律師分析:夫妻間借貸關系的認定與處理
一、夫妻之間產生借貸關系的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同時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由此可見,我國現行婚姻法所規定的是以共同財產制為主,以個人財產及約定財產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物質財富的極大豐富,為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產生奠定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因此,我國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對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同時基于夫期之間的身份特殊性,在兼顧利益平衡的情況下規定了有限條件的個人財產制。至此,夫妻之間可以相互“別據異財”,各自可以擁有個人財產,也正因為此,使夫妻之間因借貸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成為現實,越來越多的夫妻之間產生了借貸關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保障。
二、夫妻間借貸關系的效力確認
夫妻之間借貸關系法律效力倒底如何?我國當下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夫妻之間的借貸行為應與其他借貸行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不認定夫妻之間借貸關系法律效力,那就是否認了夫妻一方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的存在,使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喪失其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夫妻約定財產制、個人財產與夫妻法定財產制相比,更強調對夫妻一方私產所有權的保護,而夫妻一方私產所有權的實現往往要通過債權的實現來完成。正因為夫妻一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夫妻之間的債權債務不同于民法理論上債權債務歸同一主體而消滅。因此,從貫徹夫妻約定及個人財產制的角度出發,夫妻間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有效。夫妻之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是共同債權債務,不因夫妻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而因所謂的“混同”或其他原因而消滅。
三、審理夫妻之間借貸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一)夫妻之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的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與婚姻糾紛合并審理的有子女撫養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和對外債權的享有和對外債務分擔糾紛。法律只所以將這三種糾紛納入婚姻糾紛之中一并處理,是因為它們有著相同的法律特征,均是以婚姻關系為基礎關系,與婚姻關系具有不可分性。婚姻關系的本質是一種人與人因婚姻而產生的社會關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財產共有或約定及債權享有、債務承擔都是基于這種關系而發生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無法律規定的情況或夫妻雙方有所約定一般是子女由夫妻雙方共同撫養、共同財產由雙方共有、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一旦婚姻關系解除,這些依附于婚姻關系而發生的女子共同撫養、財產共同所有、債務共同分擔的關系必然也要隨之改變,它們不能獨立于婚姻關系而存在。而夫妻之間的借貸糾紛完全符合一般借貸關系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發生在夫妻這樣一對相互間有著特殊身份關系的主體之間。正因為如此,很多人將它與婚姻糾紛揉合在一起并案審理,使得問題變得復雜化。事實上,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與婚姻關系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它是完全獨立于婚姻關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與貸款人是夫妻,相互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
(二)夫妻之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的法律異同。
1、夫妻之間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的性質屬于債權。債權的處理,是對債權的確認與保護,夫妻一方行使債權,需要作為債務人的另方為一定的行為才能得以實現,它是相對權,在訴上為給付之訴。
2、婚姻糾紛中涉及的財產分割,因依附于婚姻關系而并案處理,權利的性質屬于所有權。所有權的處理,是對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確認與保護。夫妻財產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礙對方對分得的財產行使權利,它是絕對權,在訴上為確認之訴。
3、夫妻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中財產分割處理的客體不同,借貸糾紛處理的客體是屬于債權人一方所有的財產,而財產分割處理的客體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夫妻之間借貸糾紛是否有必要與婚姻糾紛并案審理。
1、婚姻糾紛首要解決的是雙方當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關系,以及與人身關系有必然聯系的子女撫養糾紛和財產分割糾紛,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間借貸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雙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因此,夫妻之間借貸糾紛與婚姻糾紛是兩種性質不同的糾紛,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在訴訟上應為兩個獨立的案由,一般不需要合并審理。
2、債權債務糾紛的起訴,是以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為條件,而婚姻糾紛的起訴,則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條件。當婚姻案件訴至法院時,作為債權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債權尚未到期,合并審理是否合法?此時作為債權人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權就債務借貸糾紛提起訴訟?答案顯而易見是否定的。
3、合并審理有可能導致兩個不同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相互牽制,使債權債務關系與婚姻關系相互影響,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甚至于有可能導致當事人因此離婚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