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張某于2005年秋天結婚,李某是大連某事業單位的中層干部,張某在某商場承租柜臺賣服裝,二人婚后在機場附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起初二人感情不錯,自從張某生下女兒后,李某對她的態度越來越差,多次對張某實施家庭暴力,為了女兒,張某都忍了。
去年4月份,張某接到法院傳票,說是一個叫孫某的人將她和丈夫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償還借款20萬元。張某一頭霧水,自己不認識孫某,也從未向他借過錢,但法院給她的起訴狀中夾著一張借條復印件,上面赫然寫著:“今借孫某人民幣60萬元,半年后還清。借款人:李某。”張某仔細辨認,確實是李某的筆跡。
她馬上給李某打電話。李某說:“我跟孫某借了60萬,這是真的,我還不起了,他把咱倆起訴了,我也沒辦法。”張某說:“你借他60萬元都干什么了?”李某說:“這你就不用管了,等這官司打完了,我們就打離婚官司,你等著吧!”隨后把電話掛了。
法院開庭時,孫某向法庭提供了李某給他打的借條及60萬元的銀行轉賬憑證條,證明將款打入李某在建設銀行辦的一張金卡中。同時說,二被告是夫妻關系,孫某向他借錢時說,老婆張某做買賣資金短缺,才向他借款。
李某說,孫某說得對,確實是自己向他借錢后,把錢又給了張某做生意。他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以自己名字在招商銀行辦的銀行卡流水明細,確實有近60萬元打給張某在廣州進貨的一家代理商,證明張某承包柜臺進貨時,使用過這筆資金。自己只是個掙死工資的人,根本無法償還。
張某確實用李某的名字在招商銀行辦過一張卡,主要用于自己經營服裝生意時期進貨打款使用,這事李某也清楚。張某這才明白,李某是串通孫某,故意在李某決定跟她離婚前,惡意串通搞的這出戲,目的是在離婚時,讓自己分擔30萬元的債務。由于是夫妻之間的事,就是自己有一百張嘴也說不清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孫某與李某、張某之間為民間借貸糾紛,雖然借條只有李某一人簽字,但從孫某和李某提供的證據來看,孫某確實借給李某60 萬元,該借款行為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對于張某辯稱該筆借款并沒有用于其承包服裝柜臺經營,因沒有證據不能支持其主張,不予認可。判決李某和張某共同償還孫某借款人民幣60萬元。
【律師說法】
王金海律師表示,所謂夫妻共同債務系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維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引起的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為夫妻共同生活”而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
本案法院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判決的,該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也就是說,張某只有證明孫某和李某在借款時約定為李某的個人債務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但這對張某來說是不可能證明的。其次要有證據證明她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財產歸各自所有約定,且李某在借孫某60萬元時,孫某知道該約定,這對張某來說也是無法證明的。現李某又將自己名下招商銀行卡明細出示給法庭,證明有近60萬元的資金用于張某承包柜臺進貨使用,證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張某的經營,而張某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因此,法院只能依照孫某和李某提供的證據依法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