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各自產生的財產和債務,在離婚時也按各自所有原則處理嗎? 甲男喜歡寫作,經常發表作品并獲得報酬。甲男在 業余時間創作,喜歡獨處和安靜的環境。2008年10月
夫妻分居期間各自產生的財產和債務,在離婚時也按各自所有原則處理嗎?
甲男喜歡寫作,經常發表作品并獲得報酬。甲男在
業余時間創作,喜歡獨處和安靜的環境。2008年10月,
甲男經人介紹與乙女相識,在雙方父母的催促下,雙方
很快就在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婚后兩人雖共同
生活,但缺少溝通,所以感情一直淡漠。
為了繼續創作文學作品,甲男經常在外居住,乙女
很生氣,雙方的矛盾日益加劇。最后,甲男搬出共同居
住的房屋,在外另租住了一間房屋。為此,夫妻關系變
得緊張起來,并且一見面就爭吵不斷。除了一起吃飯外,
甲男的全部時間都用來進行文學創作,他的中篇小說也
終于發表了。2009年10月甲男獲得1萬元的稿費,接下
來他又發表了兩部小說,分別獲得0.8萬元和1.6萬元的
稿費。乙女無法忍受分居的生活,向法院起訴離婚,甲
男也同意離婚,但雙方就叩男的3.4萬元稿費的歸屬問
題發生爭執。乙女認為甲男的3.4萬元稿費也應分得一
半;但甲男認為,稿費是自己創作所得,乙女為此沒有
做任何貢獻,不能分割給乙女。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是經人介紹相識的,沒有經
過戀愛就草草結婚,婚后又無子女,沒有很好的感情基
礎,調解無效準予離婚。甲男創作取得的3.4萬元稿酬,
雖然發生在分居期間,但屬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
的知識產權收益,既然雙方在婚后未對財產進行約定,
稿酬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據此,法院判決稿費3.4萬元
由二人均等分割,原告1.7萬元,被告1.7萬元。
【評析】
我國婚姻采用登記制度,不但締結婚姻關系以到婚姻登記機關
進行登記為準,解除婚姻關系也同樣以進行離婚登記為準。日常生
活中,雖然有夫妻雙方因為感情破裂而分居,但沒有進行離婚登記
的,仍存在法律上合法的夫妻關系,期間一方所得財產,如果無特
別約定,仍然應該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
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
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
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規定赴
理,因此,本案中,即使在分居期間,甲男所得稿酬,仍應該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均分割,每人各得50%。
(1)證明夫妻兩人已經分居,實踐中一般采用鄰居證言、親友
證言等,但是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可能會被異議。
(2)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3)《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
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條法律規定離婚的時候,在夫
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共同生活的債務要共同承擔。需要注意
的是,分居期間的債務要區分發生債務的目的是什么、發生債務后
取得的財產的用途是什么。夫妻分居,已經沒有了共同生活的事
實,也就不應該產生共同生活的共同債務,所以,一般情況下,分
居期間所發生的債務,可以看成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