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李明在市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及樓下店面,首付20萬元,銀行按揭貸款20萬元,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2001年10月,李明與黃麗結婚,李明所買的房產也升值至50萬元。婚后,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今年2月,因夫妻感情不和,李明向法院起訴離婚。此時,該房產的市值已達80萬元。在談及房屋的分割時,黃麗主張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20萬元首付款以及李明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李明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認為,此房屋為李明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結婚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李明和黃麗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即使黃麗共同還貸,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其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及利息的返還,而不能對婚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