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登記離婚后,男方未按協議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4月14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一審判決原告羅曉與被告丁華離婚前的夫妻共同財產座落于豐城市老城區住房1套按離婚協議歸原告所有。
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共同籌資購買座落于豐城市老城區的一套住房,但房屋產權證的產權人僅寫有被告丁華的名字。2005年9月12日,雙方協議離婚并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離婚后將該房屋分割給原告羅曉所有。之后羅曉多次找被告丁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均被丁華以該房是他出資購買為由拒絕。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離婚時已就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經民政局辦理了登記,該離婚協議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訴爭房屋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丁華辯稱房屋由其出資購買拒不履行協議,并主張重新分割財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