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離婚時,擅自處分養女的動遷補償款,成年后的養女將他們告上法庭要求給付。近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養母孫女士與養父周先生應每人各給付養女周小姐應享有的動遷補償款人民幣35144.50元;駁回周小姐要求享有安置房購房面積40平方米的訴訟請求。
孫女士與周先生原系夫妻關系。1990年3月領養了出生2個月的周小姐。2005年12月,周小姐與養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的房屋遇動拆遷,分得動遷補償款合計39萬余元。2007年11月,孫女士與周先生因感情破裂經法院調解離婚,除協議將家庭財產及周小姐的撫養事宜作約定外,還將周小姐名下的動遷補償款雙方進行了分割。2009年2月,周小姐以自己的財產份額,當時養父母只有監護權、保管權,沒有處分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在法庭上,周小姐訴稱,養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時,自己是未成年人,受養父母共同監護。然而,對屬于自己的財產份額,他們只有監護權、保管權,沒有處分權。現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養父母返還動遷補償款13.3萬元和安置房購房面積40平方米。
養母孫女士辯稱,拆遷補償后,已給周小姐購買了動遷安置房,故拒絕給付,要求駁回周小姐的訴訟請求。
養父周先生辯稱,自己同意周小姐的訴訟請求,希望法院依法判決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小姐應得的動遷補償款,在孫女士與周先生離婚時,已被分割處理。現周小姐要求返還,孫女士與周先生理應每人給付其動遷補償款3.5萬余元。而周小姐應享有房屋安置面積40平方米,已在周先生戶名下的安置房面積中享有,可見孫女士與周先生沒有侵害周小姐的該民事權益,因此,對于周小姐的該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