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晚報訊3月10日,肥西縣山南法庭成功調處了一起訂婚期間女方收受男方大筆彩禮,登記結婚后未同居生活的離婚案。在法官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女方返還男方彩禮6500元的協議。
2008年4月,肥西縣農興鎮人余某經人介紹與同縣花崗鎮人魏某相識,經相處,兩人互生好感,依照農村風俗舉行訂婚儀式。訂婚期間,魏某及其家人收受了余某價值3000元的金項鏈及8888元彩禮金。當年8月21日,雙方自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這時魏某提出必須購買新房才愿嫁過去,家境一般的余某舉債購房后,魏某卻又抱怨沒有私家車而遲遲不肯過門。面對魏某不斷提高的條件,無力承擔的余某在無奈之下訴至法院,提出離婚訴請并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法院受理后,明確指出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屬合法夫妻關系,但由于雙方未共同生活,女方應返還彩禮,支持了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