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和我的丈夫在一年前離婚了,當時我們雙方對財產及房產進行了分割,但是在離婚后我無意中得知,他在我們婚姻存續期間隱瞞我購買了一處房產,我該怎么辦?
答: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又對此有進一步規定,其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47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你丈夫在你們離婚時隱藏了你們夫妻共同的財產,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你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不要延誤了訴訟時效。